抵制月子中心进小区的业主被告上法庭,结果来了

在月子中心坐月子

宝妈和宝宝都能得到专业的照顾

本是一件好事

然而,一家开在住宅楼里的

月子中心却因受到住户抵制

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


业主拉横幅发视频抵制

月子中心起诉名誉侵权


2022年8月,广西陆川一家月子中心在某小区挂牌开业,对外提供包括母婴生活护理等月子护理服务。

每天看到宝妈和家属们提着大包小包,在自己家门口穿梭,小区业主张丽不胜其烦。2022年9月,张丽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发布标题为“小区业主强烈抗议非法开办月子中心”的视频,并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同时,张丽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抗议书、拉横幅,号召小区业主抵制月子中心的经营。同年9月、10月,张丽先后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月子中心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并将电话录音发送至业主微信群。

张丽的举动得到小区业主陈斌的响应。他们先后在业主微信群对月子中心在小区内经营提出异议,指出小区设计规划系住宅,月子中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存在改建危及建筑安全、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救护车堵塞小区通道等问题,给小区业主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针对小区业主与月子中心的纠纷,2022年9月、10月,陆川县公安局先后3次出警处置。

此后,月子中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丽、陈斌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区内或其他受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道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持身份证录制道歉视频、手写道歉信等),并消除侵权行为对其影响、恢复其名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查明,月子中心没有提供相应营业执照,其开办经营并未取得小区业主同意。



一审: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陆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侵权有4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住宅小区系以住宅为主、居住功能单一、相对封闭独立的居住区。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月子中心在未取得小区业主一致同意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运送产妇及新生儿堵塞小区通道等日常行为必然影响包括张丽、陈斌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损害相关业主权益。张丽等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月子中心实施的上述特定行为发表批评、抵制言论、拉横幅和播放音响以及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的维权行为,并未恶意歪曲事实,未超出正当表达诉求的范畴,不构成对月子中心的名誉侵权。

月子中心没有提供营业执照,亦没有证据证明张丽、陈斌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其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造成实质损害。月子中心要求张丽、陈斌停止对其名誉侵权并承担该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陆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月子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不构成侵权,但维权应适当


月子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月子中心称,中心在小区内开设属于住改商行为,需要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与中心同一栋楼的住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张丽和陈斌虽然住在该小区,但并不在同一栋楼,也不是毗邻的关系,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心的存在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玉林中院认为,该案为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丽、陈斌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他们所反映的月子中心在住宅小区经营将会造成污染物排放、运送车辆占道等问题,是基于生活经验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陈述。他们拉横幅、发抖音的内容并未带有侮辱性或贬损月子中心的言语,也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而侮辱、诽谤月子中心,月子中心亦未能举证证明张丽、陈斌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该案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月子中心主张张丽、陈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案虽未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但张丽、陈斌采取拉横幅、发抖音的行为实属不当之举,维权亦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过激的维权行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玉林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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