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有关“代通知金”的争议一般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劳动者因追索代通知金而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裁决书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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