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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合同,也有权更换房产商选定的物业公司,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
一般来说,按照《民法典》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是: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制作标书;
(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4)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5)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6)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最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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