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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违反订购协议,与购房者在约定的期间内拒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产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因为房产商自身的原因,如将房屋出卖于他人,房产商则须依订购协议的约定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房产商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向购房者收受了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应当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如果房产商拒绝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则房产商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即可,不必承担双倍返还义务。
例如,房产商因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购房者有较大的分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或因政府的行政规划等原因致使无法按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均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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