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砖块砸伤近30户业主赔偿近2万!

近日,老陆在小区楼下利用公用水池洗水桶时,半块红砖从天而降砸中老陆脸颊,导致老陆脸部骨折。老陆被砸伤后,其家人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也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最终,老陆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该单元楼四楼以上全部业主诉至法院。

本案系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伤索赔案件,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小区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老陆在小区内被高空坠物砸伤,警方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该区域业主也无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也未对楼层做好维护导致砖块坠落砸伤住户,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和该区域近30户业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老陆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214.68元,近三十户邻居按份承担了90%的补偿责任共计19932.14元。

痛心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高空坠物威胁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具体规定为:(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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