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风刮掉的装饰板砸伤?物业是否应该担责?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可能是惊喜的,也可能是糟糕的,我们没办法预知未来,也无法判断状况会在哪一刻出现。

事情发生之后,只能用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避免更大的损失。俗话说人倒起霉来喝口凉水都塞牙缝,有的人在大街上走着就可能发生意外。

这种意外可能与运气无关,而是一些人没有尽职尽责,比如相关的责任人。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走在路上被大风刮掉的装饰板砸伤,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呢?


被砸伤的杨女士

杨女士就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件事情,自己被大风吹落的防火门砸伤,向物业索要赔偿,物业却逃避责任,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杨女士住在某小区的18楼,当天下午他想要出门,但当时小区停电了,无法乘坐电梯。于是,杨女士便从走楼梯下楼,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

杨女士还没走到17楼,就听见外面刮着大风呼呼作响,结果杨女士的左脚被砸伤,失去重心摔倒在地,这时才看到自己是被风刮下来的防火门给砸伤了。

随后杨女士住院治疗,前前后后也花了几千元的治疗费用,自己出趟门就被砸伤,杨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




她认为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自己被砸伤,物业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她便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可是物业公司也觉得自己很冤枉。砸伤杨女士的门板是公共区域的防火门,本来是应该固定安装的,可是因为有业主认为防火门碍事,便将防火门拆除了下来放在了楼梯间。

事发当天风又刮的很大,如此情况下杨女士才会受伤,物业把责任推到了小区的另外一个业主和大风的身上,这让杨女士很气愤。

无论如何,意外发生了应该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用推卸责任的方式来逃避。


双方协商未果各说各的理,在这种情况下,杨女士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屋业主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即使拆卸防火门这一行为并不是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所做,但物业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理由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不过,让他可以在赔偿之后,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也就是拆卸防火门的那个人。

此外杨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18楼放置的防火门应该多加注意,尤其是在大风天气,应该可以预见危险情况的发生,所以杨女士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赔偿杨女士9000余元。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大风天气挂掉东西导致有人被砸伤,物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支付的金额一定要在合理范围之内。

物业的责任和义务

杨女士被防火门砸伤了却让物业赔偿,可能很多物业人员会觉得自己冤枉,毕竟她那么大的人了不知道规避风险吗?其实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此条法律法规,在杨女士被大风刮下来的防火门砸伤之后,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因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住户的人身安全。

对于该物业公司所说的,有其他业主因防火门妨碍其通行,而自作主张便把防火门拆除了下来,这属于另一个案件。物业可以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业主进行追偿,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就有明确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上述案例当中,防火门被业主自行拆除,显然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这一行为给其他人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作为物业公司应该及时解决,不能任由其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对房屋公共部位的搁置物、堆放物进行管理,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

上述案例当中,物业公司应该对公共区域的搁置物和堆放物进行管理,在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导致了杨女士受伤,杨女士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合理维权,保护自己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有其他业主拆除防火门,杨女士受伤都与该物业公司的不尽职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该物业公司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在本案当中的其他责任人,也就是擅自拆除防火门的业主,其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防火门具有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的作用,为人员疏散争取时间,小区安装防火门十分有必要。

但是这位业主却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置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毫无疑问是不合法的行为,小区内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用途属于违法行为,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杨女士因为被风挂掉的防火门而被砸伤,但她并没有为此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未果之后还勇敢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学习。




由此观之,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懂得保护自己,同时我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遇到危险的情况小心谨慎,不让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 法律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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