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谢某前往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福州市霞浦县等处,在明知对方是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的前提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将名下银行卡以及手机、微信、支付宝的密码提供给他人,操作转移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并在他人转账期间提供刷脸验证帮助。
经查,在2021年4月22日至6月3日期间,谢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账户共接收非法资金223202元,非法获利5000元。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至公安部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接收和转移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转移犯罪所得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在犯罪中的作用、危害后果、获利情况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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