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法院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应当向人院交纳的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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