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的责任
法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的地位。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等情况向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根据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告知义务方面,除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内容外,还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此外,根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特别义务,这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劳动的最终受益者。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取得了劳动者劳动给付请求权,享有对劳动者从事具体工作的劳动过程管理权和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所有权等,这些决定了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基础。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事实发生在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劳动直接相关的义务,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承担劳动者的工资、及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保证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等等。
另外,用工单位还应当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承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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