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那么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赔偿损失,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该财产,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建议参考:
1、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协商,对于重大财产处分事项,应当共同决定。
2、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避免产生纠纷。
3、如果发现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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