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被对方来球打伤,法院:自甘风险

打羽毛球被对方来球打伤,法院:自甘风险

【案例简介】

74岁的宋某某与50岁的周某是北京市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由于都喜欢打羽毛球,二人经常在同一微信群中约球,群公告有一句话:参加羽毛球活动,如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2020年4月的一天,宋某某与周某等六人分成两队,宋某某与周某分属异队,在打球过程中,周某击打出羽毛球,宋某某判断失误,球击中了右眼,宋某某去医院后花去了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多元。

宋某某请求周某给付费用,周某不肯,宋某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改动)

【以案释法】

周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本案中实际上涉及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侵权法律关系,因为宋某某的身体权受到侵犯。由于本案中不属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

而一般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有侵权损害的事实;2.有损害的结果;3.侵权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前三个自不必说,第四点有无过错才是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过错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周某有过错吗?双方各执一词,宋某某认为周某不存在故意,但是存在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周某在打球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大力击打球有可能打伤对方的眼睛,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宋某某坚持这样认为。


而周某认为,打羽毛球是一种竞技体育活动,节奏轻柔,动作迟缓不是羽毛球比赛的特点。在当时的情况下,自己作为业余羽毛球爱好者,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当时很难注意自己的力度是否恰当,自己没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宋某某应当自甘风险,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发生在2020年,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宋某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情况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系在宋某某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杀球进攻系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而周某作为未经专业训练的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尚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且在当时情形下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周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二审的判决也认可了一审的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适用于《民法典》生效前的《侵权责任法》,周某可能就需要民事责任。因为原先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双方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但是出现损害,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损害由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认为适用公平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主要情形包括:紧急避险、见义勇为、暂时丧失意识致害中的补偿情形,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责任以及高空抛物侵权中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不属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

来源 老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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