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被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决定》修订,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议参考: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你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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