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查阅公司文件材料?
律师解答:
当股东提出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如果该股东为隐名股东,公司可以拒绝。因为隐名股东未经法律程序注册登记,工商部门登记档案和公司股东名录上均不在册,所以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无权查询公司会计凭证等相关文件。现实中如果隐名股东确需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可通过合法股东去查询。
律师补充:
当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等触及公司相关机密的文件时,公司应要求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股东不提出书面申请,也无法说明其查阅相关文件的目的,公司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但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则不能拒绝股东查阅。如调查股东及其控股的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与本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再如该股东在此之前是否有泄露公司秘密的先例。总之,所举证的证据证明力要足够强,能够证明股东目的的不正当。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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