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自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本文节选自蔡飞著《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
【导读】
1、员工患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
2、患职业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已了结,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3、如何防范职业病类工伤?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王某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3年7月15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于2013年7月31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由某公司支付王某的工资至2013年7月31日,并向王某支付2002年3月至2013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77096元(税前)、代通知金4692元、额外补偿27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540元,共计166053元。
双方还约定,除以上补偿金及法律另有规定外,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代理人、董事、雇员或代表对王某不存在其他任何赔付责任和义务。
某公司据此主张协议书已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结,王某已就工伤待遇得到了赔偿,不应再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且是否存在差额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王某则主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其可另行获得赔偿有权向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二、【法院观点及裁判意见】
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133715.6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00783.59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结,王某不享有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抗辩,法院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针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及工伤待遇事宜进行协商。
并未排除王某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另行主张劳动争议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王某现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另行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与双方的约定并不冲突。
至于某公司提出是否存在差额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抗辩。本案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因职业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但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应予以抵扣。
即使王某日后就工伤待遇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亦不影响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的相互抵扣。至于某公司提出其已尽告知义务、劳动保护义务、救治医治义务和工伤赔偿义务,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劳动保护义务、救治义务等的规定,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但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环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某公司无法消除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即使其已尽了上述义务,亦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三、【用工风险防范】
(一)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职业病类工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重赔偿
职业病类工伤与前述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即侵权责任主体,此时,工伤保险责任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出现竞合。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职业病类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极大可能需要进行双重赔偿。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依法请求民事赔偿。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旨在分散工伤损害的赔偿风险。
如果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还仍旧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故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
但这种民事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即劳动者具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赔偿请求权,但二者不是并行赔偿,而是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工伤赔偿的差额部分的补充,即采取补充赔偿模式,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
(三)职业病类工伤风险防范建议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预防非常重要,预防做到位,职业病是可以避免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 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
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
企业要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落实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定期监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等职业病防治制度,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如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和职业禁忌情形要及时将其调离危害岗位,保护劳动者健康。
3. 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防护,要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自觉、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注意个人卫生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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