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追认后是承担连带责任吗(民法典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被认定为无权代理而进行的代理活动,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否则该代理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无权代理活动经过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后,可以转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对此活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 1、无权代理后的追偿法律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 2、无权代理的后果是什么

无权代理后的追偿法律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1、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2、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无权代理的后果是什么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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