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事实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无配偶、具有共同生活的形式、对外具有公开的身份、未履行结合登记手续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最高院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的产生原因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再承认,所以男女只要在领取了,并合法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合法的夫妻,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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