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是否属于拟制
1,由于工作需要,使馆享有高度的外交特权,所以有人将之称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准确的。当然,更不属于拟制领土。
2,拟制领土又称浮动领土。是法律上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一般指一国的船舶、航空器等。 是相对于传统领土“四空间说”,即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而言的。
3,驻外使馆特权和外交官及使馆人员的豁免权是有限制的。外交豁免权包括:不可侵犯权(人身不可侵犯、馆舍的不可侵犯权、交通工具并不可侵犯、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无作证义务),通讯自由,捐税豁免,
驻外领馆的特权相对大使馆较少一些。
4,驻外领使馆的特权不是绝对的,更不是可以随意运用自己的特权从事违法行为,因此是有限度的: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如若触犯住在国法律(比如故意杀人罪),将通过外交途径由使馆派出国予以应当的损失赔偿;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国际上目前除拉美外,驻外使馆无外交庇护权;房产归使馆所有,但是特权仅维持到使馆结束使命之时。所以,驻外使馆与派遣国本土有着本质不同,不能完全行使主权,不能驻军(虽然可以有武馆),土地仍属于驻在国领土,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驻外使馆作为拟制领土的说法既不是国际惯例,也没有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里规定。很明显,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拟制领土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请问收养、领养、抚养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不同?
【收养、领养、抚养在法律意义上不同说明】
“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一、抚养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进行养育和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的需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因患病有残疾等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此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三、扶养
扶养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扶养,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它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和兄、姐与弟、妹之间的互相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法第29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广义的扶养,还包括抚养、赡养的涵义。
四、收养
收养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而与领养的子女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
抚养、扶养、赡养是法律在一定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而收养则是种法律行为,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适用有关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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