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为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当然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不能够同时对同一个人采用。(《刑诉法》第68-70、72、73条,《六机关规定》第14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保证金保证
①保证金的数额: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500元。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②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币或者物
③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刑诉法》 第72条第1款)(即考虑人和案件两方面的因素)
④保证金的收取: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刑诉法》第·72条第2款)保证金应一次性交纳
⑤保证金的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诉法》第73条)
(二)保证人保证
1、适用的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③其他(《高检 规则》第89条、《高法解释》第151条)
2、保证人的人数: 1-2人(《高检规则》第89条、《高法解释》第151条)
3、保证人的条件(《刑诉法》第 69条)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有收入
【口诀总结】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
4、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②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 违反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5、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罚款不服,保证人可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公安部规定》第104条)
②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责任认定主体由公安机关作出(《六机关规定》第14条)2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来源:渡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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