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买的房离婚怎么分割(婚前购买的离婚时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董柳
咨询人
王先生
两个人结婚,男方婚前购房,由父母出首付,婚后男方继续还贷,这里分几种情况:1.不加女方名字,男方还贷,女方养家,离婚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吗?2.不加女方名字,男方还贷,女方还部分贷,需要有转账记录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婚后还贷部分吗?3.由于房子存在贷款,一般不给加名字,签订婚前协议,不公证,这种属于婚后还贷部分共有吗?4.如不加名,对比签订协议与没签,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共有,签订协议会比没签多分一点吗?
解答人
游植龙,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首先,男方婚前父母出首付、按揭购房,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男方继续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次,对于男方婚后还贷的款项,因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一般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除非男方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他用属于其个人的特定存款(包括婚前个人存款)支付贷款,才可认定为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当然,如果女方参与了还贷的,建议保留银行转账等证据。
再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而,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也不影响女方应有的权利。但是,从证据角度,双方签订协议对女方更有保障(尤其是婚后男方以其个人财产还贷的情况下更有约定必要),但关键要视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而定,比如:如果约定该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女方而言,那当然是分得多了,因为,原来只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有,现在约定后变成整套房产双方共有,女方所占份额明显变大了。所以,如何约定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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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邬嘉宏
北京离婚律师解读:结婚时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随着房价的飙升,和人的思维关键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开始选择按揭购房,来缓解自身经济的压力。花明天的钱,过今天的生活,还能使手中的钱升值,多好呀。但想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干的,有的人还款的速度赶不上离婚的速度,因为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所以就有人问了,未还清的贷款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分割?今天为你解读:结婚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婚前男方出资买的房,如果在结婚前以及还清贷款,或者是全款买房,并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这就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分割。
第二,婚前男方出资买房,但是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能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赠与或者按照双方共同共有处理。
第三,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男方、应向女方进行补偿。第四,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就可以了。
婚内赠与房屋有贷款离婚房屋分割情况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婚内赠予配偶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婚内赠与房产主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个人的财产说明,如果赠与合同中有这个约定,这房子属于个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夫妻共有财产,离异,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若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赠与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则视为男方在婚内将房产赠与女方,离婚时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基于房屋权属所发生的争议。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 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本文约2582字)
【法律问题】
女方咨询:丈夫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现双方欲离婚,此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重点需考虑以下几点:
1.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
2.婚后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各自所有的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再由获得该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为:
1.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2;
2.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100%;
3.不动产成本=购房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还贷的利息 其他费用;
4.其他费用:例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注:关于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案例引入】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案中,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道××期××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4号】系被告婚前购买,属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核算,该房产增值率为2100000元÷(741046元+495900)=1.78,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息金额为220342.42元,被告应补偿给原告196104.75元。
(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501号)
【律师建议】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需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1)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2.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能将房产判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婚前购房者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婚前购房者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案涉房产可能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判决房产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令其向婚前购房者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产有较大的资金贡献,如对婚前房产进行装修装潢等;夫妻一方通过对房产进行修葺、管理、维护等劳务上的贡献;夫妻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使得房产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等机会上的贡献等。
4.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给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
(本文约2582字)
【法律问题】
女方咨询:丈夫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现双方欲离婚,此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精神,重点需考虑以下几点:
1.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且由购房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从交易的程序来看,买卖房屋的合意形成于婚前,且购房者据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登记制,房屋登记于购房者名下,此时可认定该房产系购房者的婚前个人房产。
2.婚后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成立而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存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保留各自所有的一部分个人财产,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个人财产的情况。如夫妻婚后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婚后还贷使用的是个人财产,就不能认为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财产投入。因此,认定婚后还贷部分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对该房屋的还贷问题有其他特别的约定。若无,可认定婚后还贷部分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可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该房产登记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且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再由获得该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为:
1.补偿数额=(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升值率)÷2;
2.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100%;
3.不动产成本=购房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还贷的利息 其他费用;
4.其他费用:例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注:关于房屋的价值,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
【案例引入】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本案中,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道××期××栋××单元××层××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4号】系被告婚前购买,属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双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经核算,该房产增值率为2100000元÷(741046元+495900)=1.78,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本息金额为220342.42元,被告应补偿给原告196104.75元。
(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6501号)
【律师建议】
1.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需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1)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2)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3)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2.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能将房产判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婚前购房者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婚前购房者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案涉房产可能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判决房产归非婚前购房者所有,令其向婚前购房者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依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补偿数额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产有较大的资金贡献,如对婚前房产进行装修装潢等;夫妻一方通过对房产进行修葺、管理、维护等劳务上的贡献;夫妻一方通过自身努力,使得房产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等机会上的贡献等。
4.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给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设立居住权。
离婚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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