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网友提问
2018年9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使其获取防火设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甲公司向乙公司交纳咨询费6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20000元,证书审核通过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履行合同,派出咨询师到甲公司处做了大量技术咨询工作,后因甲公司要求推迟工作进度而停顿,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其拒不履行。随后甲公司以不能按时获取上述证书为由提出解除《技术咨询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20000元。那么甲公司能不能要求乙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咨询费?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回已经支付的咨询费。
本案中,甲公司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乙公司是受托人,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派驻咨询师并做了大量技术咨询工作,但是因甲公司要求推迟工作进度而停顿,导致《技术咨询合同》无法按期履行,该无法履行的原因是由于甲公司导致的,应由甲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报酬不得追回。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受合同原则的约束,也就是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当技术咨询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换句话说,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当按照《技术咨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做以下处理:
其中委托方:
1、委托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阐明咨询要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及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2、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或者失实,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委托方接到受托方要求改进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背景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工作条件的通知后,未按照约定期限或要求进行改进或更换的,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委托方逾一定期限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依民法典之规定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受托方:
1、受托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约定期限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依民法典之规定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方迟延交付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3、受托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因为受托方未尽义务,委托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受托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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