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14年6月19日,程祥与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根据《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1、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按年度向程祥支付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费人民币18000元。每年6月1日一次性付清当年的全部执业资格证书使用费。3、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安排程祥在房地产估价师岗位工作,如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作内容。程祥必须提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及印证(原件)…程祥的注册证书原件及注册章由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保管使用。合同签订后,程祥并未到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处提供劳动并执业,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证书使用费。于是,2015年4月10日,程祥至金陵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18000元,并返还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4月15日,该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程祥遂诉至金陵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程祥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例改编自(2015)鼓民初字第2557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分工协作性、人身隶属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征,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为依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程祥提交的劳动合同虽然名称显示为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第二条显示的是“支付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费”,程祥签订合同后亦未向金陵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并执业,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该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该合同本质上并非劳动合同,而是资质证书的挂靠合同。
房地产估价业是涉及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重大经济利益的中介服务行业,房地产的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均离不开房地产估价。国家为此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的准入和行政许可制度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此进行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本案中,程祥从未在被告处提供劳动,也未在被告处执业,双方除了将程祥的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之外,无任何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对支付费用的定性为“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费”,且通篇内容中均为挂靠资质证书后如何收取费用、如何不向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条款。
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也严重违反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底线,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该合同应认定无效。程祥基于该合同主张工资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非法利益,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程祥主张的归还职业资格证书和印章的诉讼请求,程祥并未举证其已将职业资格证书和印章交付给被告保管,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陈庆律师(实习)建议:
1、目前,国家对职业资格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要求用证企业必须为持证者缴纳社会保险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企业来说,应当诚信经营,聘用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持证上岗,如果为了节约成本,而借用他人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挂靠,有可能会面临工伤认定、经济赔偿金等一系列问题。
2、作为个人而言,更要慎重出借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尤其是这种“证书挂靠”的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与企业签订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不支付承诺的“挂靠费”有可能会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更有可能因为公司项目问题而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此外,当前国家对于挂靠证书管控越来越严厉,一些公司将目光瞄向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将证书挂靠到企业后,就业时会发现签了就业协议,却因职业资格证挂靠在别的企业而办不了社保账户,无法完成入职手续而被单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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