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处理了一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内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于2021年3月2日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的未成年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1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现原告认为被告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抚养孩子,虽然现在自己暂时经济困难,但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因生意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经济困难,法官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与被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离婚案件中多数伴随着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时常发生变化,导致孩子抚养环境、孩子意愿等问题与离婚时出现变化,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类案件也大幅增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均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宗旨,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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