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郭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生育两个女儿,后两人因婚前了解不深、感情不和,于2017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大女儿由父亲刘某抚养,小女儿由母亲郭某抚养,两人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小女儿一直跟随父亲刘某生活,郭某未按照判决履行抚养义务,也未给付抚养费。刘某于2023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女儿抚养权,并要求郭某支付抚养费。
试量法庭侯俊涛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两人小女儿与父亲刘某感情深厚,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经耐心调解、释法明理,郭某也同意给付抚养费。两人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同意将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孩子父亲刘某,并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向刘某支付女儿从2017年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85000元。
处理原则
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维护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网站来源:鹿邑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6a1C2pQUQRUBFI.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