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致人死亡判几年(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简要案情】郭某与梁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21年6月16日梁某到昭通市昭阳区靖安新区与郭某约会,两人在晚上9点左右见面后,郭某将梁某带到自己家里,梁某在郭某家中留宿,二人在其家里的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次日凌晨5时许,梁某因急性癫病发作抽搐,郭某害怕梁某的家人找其麻烦,遂将梁某背到五幢二单元西侧的绿化带里面放在地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梁某于2021年06月17日在绿化带里面死亡。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梁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癫病发作所致的内因性猝死。

本案中,不是男子郭某杀死了梁梁,导致女网梁某死亡的原因为其急性癫病发作,那么能否梁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郭某,令其对梁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呢?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基于“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谈谈看法。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

本案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郭某将急性癫病发作的女网友梁某,背到五幢二单元西侧的绿化带里面放在地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梁某死亡。

本案中,虽然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导致该结果不是郭某实施了致使他人死亡行为所致,而是由女网友梁某自身疾病所致,表面看起来,郭某似乎没有导致他人死亡有积极行为,能否将梁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郭某,涉及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及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的,大多都由行为人积极实施法益侵犯行为所致,如用刀砍人、用枪打人、强奸妇女等,均由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这样的行为称之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作出严格的限度,防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人权。具体来说,当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具有等价性时,才可以将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认定为犯罪。具体来说:

行为人要具有地位的作为义务

这是从作为义务来源上来说的,没有义务即使不实施行为,也无所谓犯罪的问题,只有行为负有义务,才是其作为的根据。具体来说,处于保证人地位情形,如与本案相关的,对法益发生危险领域具有支配地位而产生的义务,郭某将女网友约致自己家中,郭某对自己的家具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当女网梁某在郭某家发生危险时,郭某就产生救助义务。

保证人有作为的可能,或保证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强人所难,只有居于保证人地位的义务,能够履行义务,法律才会要求义务积极履行义务,不得不积极响应法的呼吁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本案中,郭某面对女网友梁某急性癫病发作,完全可以及时拨打120,如果在偏远地区,完全可以请求村医帮助,这样的事情,对郭某来说,完全可以做到的,而郭某却基于其他考量没有做。

要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就不会发生法益侵犯的结果发生,义务人就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相的,即使义务积极履行义务,法益侵犯的结果仍不可避免的,义务就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也就不构成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本案中,针对女网友梁某的疾病,如果郭某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不会发生梁某死亡的结果,因此,郭某对梁某的死亡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综上,本案中,郭某有救助女网梁某的义务,也能够履行救助义务,如果郭某履行了救助义务,就不会发生梁某死亡的结果,因此,针对梁某的死亡,郭某成立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应对梁某死亡的结果负责。

从责任上来看

构成要件是说明行为违法性的内容,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又不具有违法阻事由时,该行为就具有法益侵犯性。能否对该行为予以刑法谴责,令其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责任。本案中,郭某的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大致有两种观点。

● 观点一:郭某的主观责任为过失

郭某应该预料到将急性癫病发生的女网友梁某扔到室外,可能发生梁某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到,因此,郭某的主观责任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郭某已经预料到将发病的梁某扔在室外,可能会发生梁某死亡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发生的,郭某的主观责任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观点二:郭某的主观责任为间接故意

郭某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梁某死亡的结果,而听之任之,不管不顾,放任该结果发生,因此郭某的主观责任为间接故意。

郭某涉嫌何罪

通过以上分析,郭某的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也具有可谴责性,那么,郭某涉嫌何罪呢?有三种观点。

● 观点一:郭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郭某具有不作为的致人死亡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郭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观点二:郭某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应注意的是,刑法对遗弃罪的主体有所扩充,不再仅限于家庭成员间。本案中,郭某将急性癫病发作的梁某背到五幢二单元西侧的绿化带里面放在地上,要具体考查该地方是不是容易被人发现,如果该地方极易被人发现,证明郭某行为不具有致梁某死亡危险性的行为,因此,郭某涉嫌遗弃罪。

● 观点三:郭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郭某遗弃梁某的地点,是一个极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那么,郭某的行为就具有致使梁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高度危险,郭某的行为应评价为杀人行为。郭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结语:以上本文从不同角度,对郭某的行为定性进行了分析,您的观点是什么?您认为郭某构成何罪?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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