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导致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繁琐和拖延,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2、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分为省、市、县三级,仲裁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聘任,这种设置导致了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仲裁裁决的执行难:由于一些企业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期限过长、执行力度不够等。
建议参考:
1、完善仲裁前置程序:可以考虑取消仲裁前置程序,或者将仲裁前置程序改为选择性程序,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优化仲裁机构设置:可以考虑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改为独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由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可以建立健全仲裁裁决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履行仲裁裁决的监督,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相关法条:
1、《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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