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的一天,李某(化名)在劳务市场被张某(化名)招聘至工地干活儿,主要负责扎钢筋。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李某在扎钢筋过程中从**上跌落后受伤,张某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血胸。2021年12月,李某出院,其实际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李某医疗费19000元,因对后续赔偿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等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等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另查明,案涉工程系张某从劳务公司分包所得。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损失共计9万余元,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某及劳务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2023年3月郑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磨: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
原《******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已被删除,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劳务公司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要保留好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包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会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还需要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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