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在上述地域摆放灯箱牌匾、散发宣传品(广告)等,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沿街门店必须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站点不得洗车和占道作业。
三、严禁在街头、主干道、快慢车道上流动售报售物。
四、务工人员必须进入劳务市场,不得围集街头、道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地段从事劳务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政市容、公安、工商、环保、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非法占道经营户的各种费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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