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一、

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分别是什么

  1.合同要约的效力在于,一旦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将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1)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到达”仅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而无需考虑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2)若要约以电传方式发送,即使受要约人收到后因故未及时查看内容,要约依然生效。

  2.至于承诺的效力,它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承诺行为作出时即产生效力。

  与要约相同,承诺的生效也遵循到达主义原则,当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而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

合同承诺效力解析

  1.承诺的效力在于其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这意味着,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双方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3.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承诺行为作出时即产生效力。

  4.值得注意的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那么解决争议的地点通常应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准。

三、

要约邀请法律性质

  1.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它仅仅是一种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

  2.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于要约邀请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要约邀请完全无法律效力,因为它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不会在法律上产生任何责任。

  (2)虽然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如果要约邀请人撤回了其邀请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要约邀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签订民事合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要约和承诺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要约邀请的性质和效力,我们也需要有清晰的认识,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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