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是否属于犯罪?

6月29日17时许,一名24岁男子在苏州某高层建筑欲轻生。沈某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本案悲剧的酿成,当事人的经历无疑是重要肇因,倘若不是围观者的嘲笑和怂恿,或许事情会有另一个结局。有些自杀者最初意图未必是自杀,然而围观者的起哄无疑加剧和推动了自杀者的轻生行径。从这个角度说,围观者的起哄,实质上是一种支持和鼓励自杀的行为。

但如果起哄者不但怂恿自杀者跳楼,还存在积极主动帮助自杀者自杀的行为,例如为其提供自杀工具、极力阻止施救者对自杀者开展施救行为等,则该行为可能涉嫌间接杀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教唆他人自杀的刑事责任。但是,怂恿起哄跳楼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轻生者最终跳楼,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该行为一般涉嫌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也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隗卓然律师说,从刑事责任角度,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夫妻之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是,唆使无行为能力的人自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起哄者明知自己的起哄怂恿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产生自杀的念头和采取自杀的行动,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个这个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客观上看,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积极的杀害行为,但属于间接正犯,正如刑法教材里所说,“不仅直接实行一定的行为是实行犯,而且间接造成犯罪结果,即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的人也是实行犯。

因此,这也正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起哄怂恿他人自杀”很常见,但相应的处罚、严罚案例却并不多见的根本原因之一。要想有效惩戒起哄怂恿他人自杀行为,就必须要将此类行为纳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是出台专门相应的明确法律条款,并进一步严格细化相关罚则,确保此类行为都能“违法必究”。

2021年,一名叫“罗小猫猫子”的网红,在直播间网友起哄、怂恿下,喝农药自杀身亡。如果网友能说一些宽慰的话,也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出现。

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恶意起哄、怂恿跳楼等行为并非个例。2015年7月,沈阳一女子骑窗欲跳楼,楼下看热闹人群中传来口哨声、起哄声,最后女子坠楼身亡;2018年6月,甘肃庆阳女生跳楼一事中,就有人在楼下喊“怎么还不跳”,甚至拍手起哄,随后多名恶意起哄者被警方行政拘留;2020年12月,河南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被行政拘留9日。

他们选择在别人意图跳水自杀时,不仅不搭救,更是围观起哄怂恿其自杀,更有甚者将其拍成视频,发至网络博人眼球。

别人跳楼,你却在起哄怂恿,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你可以不帮,但请不要推波助澜。最后,希望那些想自杀的人,能早日走出阴影。

还有人认为,起哄者分明就是在拱火,性质非常恶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起哄者是在诱导和教唆自杀,必须要判刑,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大爷的言行显然有怂恿他人自杀的嫌疑,可能对小伙子自杀起到一定的教唆和心理暗示作用。大爷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如果留意新闻,不难发现,类似围观起哄的事件不是第一次上演了。前段时间,有一位网红直播时喝药自杀,当时也有网友在直播间怂恿。在这些起哄的看客眼里,他人的生命似乎无足轻重,跳楼的意义,仅仅在于增加了一份谈资,一个话题,仅此而已。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自杀行为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帮助自杀的行为一般很难归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中,对于起哄者也很难认定其违反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原因在于起哄者对自杀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但如果涉及怂恿、诱骗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事实上,围观起哄自杀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上演。比如之前,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时喝药自杀,当时有网友在直播间留言怂恿她“快喝吧”。

从行政处罚角度看,对于起哄者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说明有关部门对类似起哄者不会再不了了之,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怂恿跳楼的人,更不会让这些刽子手逍遥法外,怂恿他人自杀则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和侵犯,如果人性唤醒不了他们的良知,就让法律来吧,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起哄者是否担责,需判断涉案言论是否涉嫌怂恿自杀、是否和当事人跳楼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证明男子跳楼的行为与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和发表的不当言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索赔将会很难。

有人是为了哗众取宠——2020年12月31日,河南邓州市一女子站在桥上意图跳水自杀,一名男子不仅没有出手营救,还发出欢呼声,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被警方拘捕后,男子称只是为了博人眼球。

有人是为了哗众取宠——2020年12月31日,河南邓州市一女子站在桥上意图自杀,一名男子不仅没有出手营救,还发出欢呼声,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被警方拘捕后,男子称只是为了博眼球。

如果跳楼者的家人肯较劲,虽然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教唆或怂恿罪,但是可以用故意杀人罪起诉那些起哄的人,因为他们明知道跳楼者有自杀倾向,还要刺激他,这不就是杀人吗?

之前全国其他地方曾经有过好几起类似案件。都是有人想要跳楼,犹豫不决之际,围观人群起哄怂恿跳楼,最终酿成悲剧。

相关法律必须坚决“亮剑”。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目前都未明确将“起哄怂恿”或“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纳入其中,此次沈某被行拘,主要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作出的。但在现实中,何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可能理解不一致,导致最终作出的处置有所不同,一些起哄、怂恿、教唆的行为可能并未受到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警方的行拘决定,也具有某种指向性意义:对于起哄、怂恿、教唆他人轻生的举动,法律当长出“牙齿”,执法当更到位。

相关法律必须坚决“亮剑”。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都未明确将“起哄怂恿”或“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纳入其中,此次沈某被行拘,主要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作出的。但在现实中,何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可能理解不一致,导致最终作出的处置有所不同,一些起哄、怂恿、教唆的行为可能并未受到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警方的行拘决定,也具有某种指向性意义:对于起哄、怂恿、教唆他人轻生的举动,法律当长出“牙齿”,执法当更到位。

6月29日,苏州吴中区木渎镇一名24岁男子欲跳楼轻生,67岁沈某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引来网友指责,沈某于30日被警方行政拘留。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沈某因起哄怂恿跳楼被拘,并非首例,此前广西、河南、甘肃等地均有人因类似行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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