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季节,一些野外河道吸引了不少人前去玩水,实际上,野外游泳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身损害。
近日,一男子在野外游泳时不慎砸伤一名儿童,双方后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并闹上了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蔡先生来到河道内游泳,为了寻求刺激,从离水面较高处跳入水中。不料,这一跳正好砸中跟他同时在河道戏水的还有12岁的小廖,导致小廖受伤。事发后,蔡先生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了200元。后经司法鉴定小廖伤情为九级伤残。在后续赔偿协商中,蔡先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家人便将其告上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本案中,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却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高处跳入河中,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廖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的行为,小廖自身在游泳时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赔偿14万余元,蔡先生另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暑期正是野外游泳的高发时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每年夏季,因野外游泳造成的溺水、意外伤害事故令人惋惜,如何避免意外事故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作为家长 ,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严防到危险水域游泳、嬉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警示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属地乡镇街道 也要加强对易溺水区域、易溺水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发生。
此外,消暑要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若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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