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中的法定免责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哪些,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叫保险人违约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违约是指保险人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一些责任与义务,如,未能履行说明义务,不按时赔偿,未及时签单等,都可构成保险人违约。

二、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1、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3、不按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4、效期间,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批单变更合同内容。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付,不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三、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保险人的违约责任:

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新保险法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是新《保险法》还是原来的《保险法》都是同样的规定,保险条款上列明了责任免除的内容就是明明白白的书面告知。这个案子如果起诉缺乏胜诉的希望。

四、购买工程保险能够在事故情况下避免安全管理责任吗

购买工程保险不能在事故情况下避免安全管理责任

为建筑工人办保险是一般是以团体投保形式,年限为一年。职业分类级别不同的工人,保额不同保费也不同。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

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

二、按建筑面积收费;

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

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五、交强险中同一投保人的车辆互碰,保险免责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车,即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条款规定: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3、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同一投保人的两辆车,即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均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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