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保险标的损害由第三者造成;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所赔偿数额以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的因素有: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部分不能追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组成人员)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能追偿。在实践中,还会掺杂其他特殊的法律关系,使得情况变得稍微复杂一些。比如,造成保险事故的肇事方是受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委托,行使某行为时造成了保险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
中国法院网发布过这样一则案例:刘某为自己的车A在甲公司投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自己为被保险人。卢乙为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刘某与卢乙系夫妻,卢乙与卢甲系兄妹。保险期间,刘某一家外出旅游,卢甲驾A车与卢乙驾驶的B车、张某驾驶的C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卢甲负全责。卢乙就B车损失申请乙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完毕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卢甲、甲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卢甲驾驶A车的的代驾行为系刘某委托,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后果由刘某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赔偿了卢乙后,向卢甲要求赔偿,而卢甲是基于刘某的委托实施的驾驶行为,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向刘某(被保险人)追偿。在卢乙与乙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中,刘某成了保险事故的肇事者(第三者),而刘某与卢乙(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即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受限的对象。并且,此次事故并非故意,因此法院并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法律为什么会限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位求偿呢?基于家庭关系,被保险人与其家庭成员具有紧密的经济生活联系,就保险标的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如果不是在故意蓄谋的情况下,不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符合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功能。因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果赔偿的话,也相当于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同时不符合保险逻辑。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要查清楚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还要弄清楚事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确定是否存在特殊的能够影响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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