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下班未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其一,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告知员工;其二,虽然员工存在下班未打卡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并未核实未打卡的原因,也未给员工申辩的机会;其三,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工会。
一、案情介绍
小红于2022年3月14日进入高洋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助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6月14日。
2022年4月25日,高洋公司人事经理向小红发送了考勤记录,并告知小红下班时要记得打卡,否则公司就会按照旷工来处理,小红表示其以后要注意。
根据高洋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小红在2022年3月21日至4月24日期间,存在下班未打卡10次(上班均已打卡);4月25日至6月8日期间,小红存在2次下班未打卡(上班均已打卡)。
2022年6月8日晚,小红的部门经理微信告知小红“麻烦你明天来了递交一下辞职报告吧”;小红微信询问“你们辞退我的理由是什么”;部门经理回复“明天你来了人事经理会告诉你的”。
2022年6月9日上午,小红回到公司,发现桌上的文件和资料全部被收走。之后当天上午,小红也被公司移除了全部的微信工作群。
于是,小红当天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高洋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仲裁审理
经过审理,用人单位认为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小红在试用期内多次下班未打卡,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作出辞退的决定。
小红认为,下班未打卡并不等于未出勤,公司规定下班未打卡就视为旷工的规章制度从未告知小红,且即便有该规章制度,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过公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因此,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案经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下班未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其一,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告知员工;其二,虽然员工存在下班未打卡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并未核实未打卡的原因,也未给员工申辩的机会;其三,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工会。
因此,仲裁裁决认为高洋公司作出辞退小红的决定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即便本案不存在因下班未打卡而被辞退的事由,但是鉴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除劳动关系,还可以向该规章制度违法的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此,制定规章制度一定依法而行,且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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