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一)因确认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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