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时,应当由看守所进行治疗。如果看守所没有足够的医疗条件或者在押人员病情严重需要到社会医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家属。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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