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该种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4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张三以现金的形式将30万元入股李四从事生物工程项目,期间5年。合作期间,由李四自主经营,张三不予参与,张三每年获得4万元分红,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必须向李四缴纳4万元。李四经营周期未满的,无论任何原因,李四必须把张三投资的10万元本金退还给张三。
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转账30万元,李四陆续向张三支付了3万元分红。后因李四违约,张三于2022年5月18日起诉要求李四退还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为借款关系,理由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二、李四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实际参与了李四项目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张三不参与李四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3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现因李四违约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无法履行,且签订协议后李四也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红利,故张三要求李四偿还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签订投资与借贷性质模糊不清的协议,此类协议,虽名为投资合作协议,但往往约定固定收益,一方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即“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
投资和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发生纠纷处理时二者隶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基于此,在处理相关情况时,就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各种因素,厘清投资与借款之间的界限,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外在形式往往是以投资合作协议、入伙协议、入股协议、项目合作协议等为名。
二是协议中存在保底性条款。即无论被投资一方是否亏损或盈利,投资一方均可按约定标准获得投资收益。
三是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协议中一般约定出资人仅出资,不参与被投资一方的经营和管理,只获得固定收益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资金入股协议书》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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