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履行(代位诉讼中的债务人是不是第三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履行的问题带来帮助。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分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概述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对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款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债款数额。

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了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同时,却丧失了原本既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

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最终后果,不仅没有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基础上拓展到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内,反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的实现又处于一种新的风险境地,甚或增添、扩大了债权人的债权风险。

由于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代位权诉讼,并不是一经判决确认即可得到债权必然实现的效果,即次债务人并不一定现实具备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和能力。

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款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的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

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应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所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债务的判决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履行,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法律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uduzhe.cn/fb344C2pXUwNRBFc.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可否行使代位清偿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一直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或者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这往往会使得次承租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了次承租人可以通过代替承租人偿付所欠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的

    2024-12-11 02:54:58
    52 0
  • 代位权的行使次债务人的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次债务人的担保人的问题带来帮助。 担保人的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

    2024-12-11 02:40:34
    45 0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有哪些限制?

    法条链接: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2024-12-11 01:16:10
    46 0
  • 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由保险人向对保险标的造成伤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在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那么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能否获得向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呢?2015年6月17日,

    2024-12-11 01:16:10
    45 0
  • 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申请使用“代位求偿”的前提就是车主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 1、对方车辆无保险或者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对方车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购买保险而

    2024-12-11 01:14:11
    48 0
  • 代位权债权人通知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代位权债权人通知次债务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2024-12-11 00:53:26
    37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