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12月30日)召开的(吉林)全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部署,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确定的按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进行测算,吉林省今年应调整水平为95元左右。由于吉林省现有的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广大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吉林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适当进行了提高,人均月增加养老金约100元,调整幅度为11%左右。 调整标准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遍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65元;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008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特殊调整标准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预计2009年春节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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