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起诉状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
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律主观:保证人追偿权条件,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
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
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看完这些相信大家对保证人如何去合理行使追偿权有自己的理解了,新出台的民法典在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二节保证责任里面有详细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起诉状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来源链接:https://www.falvshike.com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uduzhe.cn/fbfc8C2pQVQFVDFI.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