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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
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
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
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
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
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
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怎么办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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