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我们也不少见的一种就是抽逃出资的情形,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可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股东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对于这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尤其是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责任怎么处理,下面法务时刻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责任怎么处理
代垫出资后又抽逃出资责任划分
1、发起人与第三人约定,代垫出资后抽回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以其自有财产或者抽逃出资所得款偿还第三人的,双方关系消灭,即使以后发起人有抽回出资的行为,第三人也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垫付出资后抽回出资的合同,应为有效的,但是其中关于抽回资金作为偿还借款的部分,因为损害了公司、其他发起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条款。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抽逃出资的人是要追究其连带责任的,而且代垫出资后有抽逃出资,双方债权关系消灭,即使以后发起人有抽回出资的行为,第三人也无须为此承担责任。根据相关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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