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建议参考:
如果你需要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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