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已经取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都应该被视作是婚前个人财产。
3、在婚前没有实际取得的财产,但是却已经明确证明所得,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继承的财产,但是在结婚之后才取得上述的遗产份额,那么此时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同样也被视作是婚前个人财产。
4、夫妻婚前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其中包括双方签订的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进行划分的财产也属于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5、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复员、转业军人,那么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短时间内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也被视为是个人的婚前财产。
6、同时还包括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其他个人所有的用物都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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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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