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前贷款买房的归属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婚前贷款买房,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的,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那么对于共同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的增值部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建议参考:
1、在婚前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房屋的归属问题。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还款凭证,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还款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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