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是公民发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主张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事项可能具有监管职责。但此种职责之履行并不当然构成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的行政不作为,有些仅仅是行政机关凭此获得一般线索,再依职权作出不同的裁量和处置。通常只有当举报人有明确证据投诉事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举报行为有期限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而行政机关因存在置之不理、拖延履行等违法方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也即当事人在起诉时有义务向法院证明其与被诉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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