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父母出钱离婚怎么分(父母双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买房出钱离婚怎么分(父母双方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家庭」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之要点汇总篇

前言:小兵已经对父母出资购房,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说明,每一部分观点均配有案例支持,如需查询详细内容可以翻看合集中每一部分的分类说明,本文是对此类问题的汇总,以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父母婚前出资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此种情形房屋产权与非出资方子女无任何关系,离婚时自然无需分割。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再行分割。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少有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后亦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

三、双方父母婚前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

1、全额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产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2、首付出资购房: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予以扣除,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二部分 父母婚后出资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或者部分款项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双方父母婚后均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具体认定时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1)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夫妻贷款。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认定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出资份额分别归属各方的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无论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还是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父母部分出资,均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无需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婚后购房总结: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对于2021年1月1日后的购房行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及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对于文中的错误,还望不吝指出见谅。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婚姻家庭」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不少年轻夫妻婚后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家庭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情况下,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全款出资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1、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解释已废止。

3、新法、旧法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前,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生的离婚房产分割争议仍然适用已经废止的旧法。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可直接认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不一致。

2、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一)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3、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购房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且排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参考案例二:婚前全资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类推适用)。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后的购房行为: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判定规则一致。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李黛琳与朱玄臻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的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均认可李黛琳父母向朱玄臻汇款660000元,其中的600000元由朱玄臻打至其母亲卡中,李黛琳认为该600000元用于买房,而朱玄臻认为该600000元是嫁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买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体分析如下:依据婚姻法规定,除非双方能举证证明其父母为双方婚后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其中的一方,否则不管哪方父母出资,均是对双方的赠与。现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为购房出资时明确表示过赠与哪一方,故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皇家御都21号204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父母出资的多少,均不影响对该房屋的分割。

案例二: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律师来说夫妻离婚那点事10:婚后父母出钱买房,夫妻离婚时怎么分

房屋在婚姻当中基本算是最大的一项财产了,但由于房价的高昂,往往小夫妻结婚时没有能力凭自己购房,还得由父母帮助出钱购房,这样就会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认定,造成困扰。到底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算是夫妻谁的呢?

我们下面就婚后父母出资帮助购房的情况,来分别说明下:

(划重点:这里是说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婚前的情况我们前面的文章已经有讲过了。)

1、夫或妻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父母出资的钱款也要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夫妻双方是要归还的。

2、夫妻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该房屋同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或妻一方父母出部分款项购房,其他由夫妻承担或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钱款也作借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出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的名下,一般情况该房屋也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就是实践中比较有争议。

最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离婚时一般的情况都是夫妻对半进行分割。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是赠与的情况,则会被视为是对父母的借款,在离婚时夫妻只分割房屋份额权益是不够的,还得承担相应的债务。

房屋在婚姻当中基本算是最大的一项财产了,但由于房价的高昂,往往小夫妻结婚时没有能力凭自己购房,还得由父母帮助出钱购房,这样就会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认定,造成困扰。到底父母出资购房,房屋算是夫妻谁的呢?

我们下面就婚后父母出资帮助购房的情况,来分别说明下:

(划重点:这里是说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况,婚前的情况我们前面的文章已经有讲过了。)

1、夫或妻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父母出资的钱款也要被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夫妻双方是要归还的。

2、夫妻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该房屋同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或妻一方父母出部分款项购房,其他由夫妻承担或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钱款也作借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出资购房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的名下,一般情况该房屋也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就是实践中比较有争议。

最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离婚时一般的情况都是夫妻对半进行分割。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是赠与的情况,则会被视为是对父母的借款,在离婚时夫妻只分割房屋份额权益是不够的,还得承担相应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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