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爱我,我爱你
美好日子甜蜜蜜~~~~♪♫
小情侣谈恋爱,爱到浓情蜜意时,对方胜过世间一切
感情破裂时双方便是仇人
(小编单身,小编不懂)
恋爱期间涉及转账情况的
分手后多多少少都会有小摩擦
近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安洛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情侣转账纠纷案:
小明和小红曾是一对羡煞旁人的情侣
在双方恋爱期间,小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红转账共计26800元
小明的转账大多都是在1至2千的范围内,共计16800元,都用于小红正常的生活支出
余下的1万元系小红的亲戚急需用钱时小明借出的
之后小明与小红结束了情侣关系
分手后小明要求小红返还恋爱期间转出的钱,小红拒绝返还
于是小明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庭,要求小红返还26800元
在沟通中法官了解到,小明向小红的转账多是在1~2千的区间上,该区间的转款均是用于小红的日常生活支出,且转账时两人处于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而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正常生活习惯。故就小明向小红转账金额在1千至2千元区间上的款项而言,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但就小明向小红转账的1万元款项而言,明显高于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心意的转款,也不是用于小红的日常生活。因此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小红应当返还。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判定由小红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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