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劳动局不可以补办解除的证明。该证明是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并且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如果劳动者丢失的,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请求其重新出具,并加盖单位的印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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