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第21条:应该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例如成年高中生、成年残疾人。
3、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办法;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4、子女姓氏的改变不影响抚养费的给付。
抚育费的增加。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等。
抚育费的减少或免除。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无力给付的。
不得以一方改变其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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