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不一定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先行调解,然后根据原告给出的事实理由和被告的答辩事实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最终决定是否判决离婚。
法院判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或与他人同居;
2.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dubo、xidu等屡教不改的恶习;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情形。
一审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有和解可能的,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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